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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合理手法迫員工自動離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February 26, 2020, 20:29 (1492 天前) @ DETOX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有關於年假的發放的規定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另外,按《僱傭條例》,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從閣下資料得資,勞資雙方就享用年假日期方面,曾經過雙方協議。本會認為,僱主承諾能夠放取特定日期後,則不能夠單方面更改放取年假的日期,僱主不能單方面要求更改年假日期,違反雙方的假期協議,更不能以曠工理由作處理。但由於 閣下只收到上司的口頭承諾,因此提出證明方面會有一定困難,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

在此,順便一提關於「停工停薪」相關的法例資訊,公司單方面沒有徵求僱員同意推行「停工停薪」客觀上導致僱員工資削減,可視作解僱。僱員有權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僱傭保障」中的「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申索,有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則需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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