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簽減薪後逼放無薪假
多謝 閣下查詢。
1. 勞工法例並無就「無薪假」明文規管及作任何罰則,截稿時間為止亦未有法庭判例。「無薪假」期間如涵蓋有薪有休息日,而該「無薪假」期間的有薪休息日是否需要支薪及,請勞資雙方事前協商,立字為據,以免日後爭拗。
2. 「直至另行通知」意味無薪假無限期進行。一般而言,月薪/長工,僱員不同意公司單方面作出停工停薪安排,可引用「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視作僱主解僱,各僱主追討終止僱傭金。僱員如不同意有關停工停薪安排,請寫信予公司聲明不同意有關安排,並催促僱主清付各項法定權益。否則,僱員如無作出反應,可視作默認、不反對公司單方面停工停薪安排。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