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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追討代通知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une 29, 2020, 13:02 (1390 天前) @ emily

多謝 閣下查詢。按《 僱傭條例》 的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 代通知金。關鍵在於雙方同意縮短通知期為「零日」,是非是否同意終止僱傭關係。
代通知金的金額視乎雙方定立之通知期而定。

而通知期以日或 星期為單位的計算方法如下: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 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 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 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 資* X 通知期內 通常須付 給僱員工 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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