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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uly 06, 2020, 16:41 (1361 天前) @ Yanyan

多謝 閣下查詢。
按《 僱傭條例》 的規定,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 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 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 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然而,並無就產假後的聘用條件作出任何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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