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司遺散僱員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可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其終止合約的意向而終止該合約。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在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的情況下,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1 個月通知。根據 閣下的描述,僱主在第一次提出終止合約時已提前一個月作爲代通知期,因此無需支付代通知金。至於僱主提出延期一個月,僱佣條例並無列明相關内容,僱主應與僱員協商好此一個月的各項條款,僱員亦有權拒絕接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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