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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簽無薪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uly 29, 2020, 15:52 (1339 天前) @ Ck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 代通知金。如閣下僱主選擇以即時解僱認識提早終止合約的話,只需給予閣下適當的代通知金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至於有關領取政府「保就業」計劃之守則及條款,僱主有責任保證在補貼期間(就第一期補貼而言,即2020年6月至8月)不會“裁員” ,意即,在解僱 閣下之後,僱主必須聘請另一名員工代替 閣下的職務,就不屬違規。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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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 7922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8號中國聯合銀行大廈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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