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僱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
有關休息日安排,根據《僱傭條例》,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 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意即「在月頭把本人例假放清」,的做法要在 閣下同意下才能執行。
至於強迫簽定解僱通知書, 建議閣下在簽署任何文件前, 先細閱文件內容,如有不同意的地方, 應另外自行加以注釋至完全同意內容後才簽署。而現行法例是沒有簽定離職通知書的法定要求純屬公司行政安排而已。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2779 7922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8號中國聯合銀行大廈12樓)
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