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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3個月 無有無遣散費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August 10, 2020, 20:04 (1326 天前) @ Kathy

多謝 閣下查詢。從入職到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及其他法例條件,當可享獲遣散費。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閣下需要攪清楚,起始受僱日期、強積金供款日期的分別。如出現閣下有關情況,務請馬上向信托公司提出:強積金供款日期或強積金計劃生效日期,並不等同我的入職日期。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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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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