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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患癌病假和薪金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August 31, 2020, 14:31 (1332 天前) @ Step wong

多謝 閣下查詢。勞資關係、連續性僱傭並不因僱員放取有薪病假、勞資雙方同意下「無薪假」而終斷及結束,故有薪病假持續累積。

《僱傭條例》附表1「連續性僱傭」
3.
(1)就第2段而言,除非僱員在一個星期內工作18小時或以上,否則該星期不計算在內;在決定僱員曾否在某一個小時工作時,第(2)節的條文便須適用。
(2)如僱員在任何一個小時,不論整小時或其部分 ——
(a)因疾病或損傷而無能力工作(但如無能力工作超過48小時,須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作為佐證);或 (由1995年第5號第11條修訂;由2006年第16號第10條修訂)
(b)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被視為仍繼續受僱主為任何目的而僱用的情況下缺勤,
則除按第4段所規定外,該小時須計作為該僱員曾經工作的小時。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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