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後解僱與警告信
1.本人公司獲批保險就業(6-8月),但公司在八月通知本人要求本人九月一日調職,新職須減薪三份一本人原有之底薪. 每月按生意額出傭金, 平均每月減薪一萬多元,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2. 本人於八月三十一日正式通知人事部不同意調職減薪,公司終止本人的僱傭合約,給予合約的兩個月通知期,定於十月三十一日為最後工作日,賠償按勞工法例處理,本人於九月四日收到人事部的正式解僱信,但竞然附加一封警告信,對本人作出一堆不符事實的無理指控,本人任職期內從未收過上司的任何書面或口頭警告關於本人工作上任何表任不妥之處,但竟在協議離職日期後,才連同解僱信出警告信,實有濫發警告信之嫌,請問公司這様做有否不妥,我又可怎樣處理公司企圖污名本人人事紀錄之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