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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信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September 21, 2020, 09:31 (1285 天前) @ Augus Wong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勞工法例並無就警告信作出清晰定義、指引、格式規範。從工會角度認為,警告信的功能和作用是就僱員某一行為提醒、警示、告誡,作出改善、修正,從而達到業務順暢,勞資雙贏,而非拒付法定勞工權益的手段。當然,僱員如在處理其與僱傭有關的事宜上,出現嚴重過失,法例賦權僱主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作出即時解僱。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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