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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假期Forfeit 一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September 23, 2020, 23:41 (1309 天前) @ 新人

多謝 閣下查詢。。

1.「本公司年假每年為12天, 年結日為 10月31日 - 按pro rata 計算」。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7年或以上,公司此後有關日年假日數如不按年遞增則低於法例。又,「按pro rata 計算」不明閣下所言,請仔細闢釋之;貴司有薪年假假期年,是以「同事入職周年」計算,「某特定日子的周年」計算,定還是以「公曆年」計算,請仔細闢釋之!

2. 一般情況下「年假薪酬」僱主不能「走數」。《僱傭條例》就「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有以下明文規定: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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