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守册內的守則
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以書面訂立僱傭協議的方式方法廣泛:合約、員工手冊、公司通告芸芸,也可視為有效部分。
2. 按《僱傭條例》,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3. 閣下的論點為「沒有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為7天而閣下沒有見過《員工守則》」,公司的論點為「《員工守則》列明(受僱試用期內的)一個月內即時解僱而毋須付代通知金」。勞工處調解不果,雙方分歧重大亦爭持不下,需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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