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要員工在休息日上班
多謝 閣下查詢。有關「負鐘」一說並不成立。假設僱員當時因應公司早前曾安排更改縮短營業時間並已收取相應營業時間的工資,即勞資雙方已承認工作時數少於合約所示的事實。
關於加班一事,雖云現行本港並未就「標準工時」立法規管,而有關安排須勞資雙方協商。從權益角度而言,既然勞資雙方已承認當時工作時數少於合約是既定事實,則員工並無虧欠公司任何金錢或責任,故無需亦不應該「無償加班」以抵常公司損失。有關「負鐘」做法剝削僱員原有僱傭合所訂定的工時,有機會涉及「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爭議。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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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