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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被扣薪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November 20, 2020, 15:56 (1247 天前) @ 李先生

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提問涉及幾個範疇:不完整工資期、休息日、法定假日、超時工作,以下將逐一拆解,務請留心!

論「不完整工資期」
閣下自2020年9月28日入職,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30日為首個「不完整工資期」,假如當該三天閣下已工作,須享有當三天的工資。

論「休息日」
按《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一年有52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貴司合約「每月只有4天假」實為誤導,如以前推算,貴司只於員工一年48天休息日,實低於法例。另外,在數算休息日時,「每7天」是由何時起計的「每7天」也會影響。通常而言,為行政方便起見,大多數公司採用星期日。

論「法定假日」
按《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 12 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由於閣下於2020年10月1日(国慶)、2020年10月2日(中秋節翌日)、2020年10月25日(重陽節)的該三天法定假日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故該三天無薪。

論「超時工作」
遺憾地,本港現並係就標準工作時立法,故此有關超時工作的工資安排容勞資協商。無論如何,在捍衛「尊嚴勞動」的大前題下,權委並不認同「無償加班」及長工時,並倡議、鼓勵僱主,提供「有償加班」,即使未能補薪,至低限度亦需要為僱員超時工作服務的時數提供「補鐘」、「補假」,保障僱員身心健康,促進家庭友善,達致勞資和諧!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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