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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冷河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November 20, 2020, 16:01 (1224 天前) @ Peterwong

多謝 閣下查詢。有關爭議訴訟並非勞資審裁處管轄範圍,就有關糾紛,需到更高法院尋求仲裁,閣下尋求專業律師意見。

一般而言,有關條款可視為合約的懲罰性或限制性條款,是否可執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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