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強加罪名解僱, 但有給予代通知金
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僱主的解僱(提早終止合約)行為是否符合法例法,視乎閣下與僱主簽訂的僱傭合約條款( 如通知期 )而定。
有關不合理解僱的定義如下:
按《僱傭條例》,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及解僱 是違法的 。 正當的解僱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 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 僱,即屬違法的情況)或其他實質理由。 不合法解僱指解僱是違法的,即在下列情況解僱僱員:僱主 2 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因工受傷 後及在決定/協議及/或清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前、 基於僱員行使職工會之權利或基於僱員曾作證以協助執行 有關的勞工法例。
然而, 僱主或僱員在在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可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而所需的通知期或 代通知金可參閱:
https://www.labour.gov.hk/text_alternative/pdf/tc/09.pdf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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