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有薪年假
本人現準備12月18日辭職,按僱傭合約所列一個月通知last day是1月17日。
本人已在公司連續工作超過2年。
按公司系統記錄,本人截至12月31日尚有8天有薪年假仍未使用。
公司員工手冊表示員工的有薪年假不能累積至下年度,如12月31日前沒有使用,公司是有權forfeit的。
跟據勞工處網上的資料,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1) 請問「終止合約的日期」是指本人辭職當天(即12月18日)還是last day當天(即1月17日)?
2) 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工資以代替本人剩餘未使用的有薪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