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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延長試用期+侮辱性言語

by Idlers @, Tuesday, December 29, 2020, 15:50 (1186 天前) @ Hazel Wong

1.勞工法例並無就試用期作出「封頂」上限,故不否定僱主延長試用期的做法。但需要注意,只要僱員滿足按連續性受僱滿三個月,就可以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有薪病假等等僱員權益都與試用期沒有衝突。
2.勞工法例並無就警告信作出清晰定義、指引、格式規範。
3. “扣減六千元薪金”因有不清晰的地方,請釋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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