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
您好。公司按照法例,入職日後滿12個月有七天有薪年假,第二年七天, 第三年八天,如此類推。我在公司工作滿十年了,因工作繁忙,幾乎沒有放年假。今年想申請長年假時,卻被告知之前沒有放的年假都被"扔"掉了,所以最多也只能請14天假(第十年的份)。請問若我辭職時,之前累積著沒有放的假,那些聲稱被"扔"掉的假,我是不是可以追討年假薪酬?謝謝。
在按連續性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