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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介聘請的兼職

by Idlers @, Wednesday, January 06, 2021, 10:09 (1199 天前) @ Cheung Ka Lok

你好,本人是從2020年9月中透過中介公司介紹,在一所速遞公司工作。

問題一: 我想請問在無合約的情況下,如果我在工作時受傷會有工傷賠償嗎?
問題二: 在無合約的情況下,我符合418的條件,連續四星期工作而且每星期超過18小時,但是應該享有有薪假期嗎?
問題三: 我在2021年1月5日因工傷而到私家醫院看急症,醫生出了病假紙到1月12日,請問工傷是1月5到1月12的工作天嗎?

我們上班是需要打卡記錄的,幾乎每個月的星期一到星期五都要上班,我是從2020年9月中開始上班到現在大概四個月,雇主也有幫我們供強積金。

(僱 傭 合 約 是 指 僱 主 和 僱 員 訂 立 的 僱 傭 協 議 。 僱 傭 合 約 可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方 式 訂 立 , 並 可 包 含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條 款 。)
1.《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條例亦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
如僱主並非在本港經營業務,只要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而有關僱員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即使意外是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本條例仍然適用。條例亦適用於在香港註冊船隻上工作的海員以及在該等船隻上從事其他工作的僱員。如有關海員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並在外國船隻工作,而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則即使意外是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本條例仍然適用。
條例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a. 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的人士(但仍適用於兼職家務助理、由僱主僱用以擔任該僱主本行業的臨時僱員、或經由會所聘用或支付薪金以受僱從事任何遊戲或康樂事務的臨時僱員);或
b. 外發工;或
c. 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但若僱主根據本條例投購的保險明確包括其家庭成員,則條例仍然適用)。

2.按連續性合約(418)受僱滿3個月,就可以享有假日薪酬!(僱 傭 合 約 是 指 僱 主 和 僱 員 訂 立 的 僱 傭 協 議 。 僱 傭 合 約 可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方 式 訂 立 , 並 可 包 含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條 款 。)

3.是病假紙所寫的時間區間,如果當中有休息日,那麼是否享有疾病津貼須視乎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不需另補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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