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職通知期
我10 月7 日在公司工作,因係細公司,沒有合約給我的.
現在我1月7 日已經過了三個月
他也有口頭上說我已過了三個月試用期.
我現打算離職,請問是否沒有合約上,是要需要一個月通知?
如果單方面提出早走,是否可以拒絕,一定要一個月或補代通知金?
如果我離職信是16/1 ,是否15/2 最後一天工作日?
如果是新年假,他是否新年假需要支付薪金給我 ?
雙糧方面如沒有合約寫明,是否需要按比例給我?
還有大假方面是否需要按比例給我?
1.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條款 。雖然你們沒有簽合約,但是你入職時有沒有跟你說過通知期是多久呢?按照閣下的情況,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不少於7天。無明確規定,則不少於一個月通知。
2.只要閣下在法定假日前已經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那麼法定假日是可以享受到假日薪酬的。
3.僱員在1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分年終酬金。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辭職,不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僱傭合約中應該指明酬金期,如果沒有指明,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4.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