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條例 兼職離職 有薪勞工假計算問題
我已任職同一間公司超過兩年由2018年9月開始兼職到2021年現在(2019年11月放了一個月無薪假期。)
每星期都工作超過20小時,但從未有過有薪年假、勞工假、病假。(所有假期都是無薪的。)
現在希望離職,想知道我有權追討過去未有放過的假期薪金嗎?
我想提早離職,現應要多長通知期?或可以用假期抵通知期提早離職嗎?
1.關於通知期: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
2.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每 滿 1 2 個 月,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這 些 法 定 的 年 假, 不 得 計 算 在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內。
3.如果閣下滿足連續性合約,按照你所述,是可以追討有薪年假,法定假日等。
法定假日: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年假: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開始享有有薪年假。
有薪病假: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 如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便 可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2 )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及
( 3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