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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的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的意外;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而即使在意外發生時該僱員作出的作為是違反適用於其受僱從事的工作的任何法定規例或其他規例的,或是違反僱主或僱主的代表所發出的命令的,或其作為是在沒有僱主的指示下作出的,只要僱員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的目的並在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下作出該作為即可。及條例中明例什麼情況僱主是無須根據支付補償。(a) 有關損傷不會使僱員無能力賺取其受僱工作的十足工資,但引致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b) 因蓄意自傷而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c) 因身體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任何時間明知所作陳述是虛假而向僱主陳述他沒有或以往沒有受該損傷或受類似的損傷;或(d) 損傷因意外而導致,而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且損傷沒有引致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因此閣下的提及的情況,並不是以上情況應該是算是工傷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 / 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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