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追討嗎?
我想問合約寫左離職無公司假,但之前又簽左比我放,最後係我離職最後兩日同你講,個兩日係無薪假,仲要扣除勤工,係咁有冇得追討?由于係呢間工作左5年多,所以自己大意沒再去睇返當年入職所簽的合約內容,所以出現這個問題,希望可以知道有冇細少保障,一直以來上班只有早到沒有遲到,又沒早退問題,我自問對得起自己良心,其實放唔放個兩日唔係大問題,而且有幾多打工仔會沒事日日去睇合約上離職問題,HR最開始嘅時候就話,沒收到假紙話係我同事問題,最後發現早係離職前一個月已通知公司我放個兩日假,最後公司發現一早已經簽左名比我放,咁點解就唔可以係我之後離職一個月期間通左我係無薪假,仲要扣勤工,加埋最後係扣左大約計算有$1300,對低下階層1300可以食好多餐,如果一早提點一下就可以避免扣除咁多薪金,當然我自己都有錯沒留意清楚,但係我唔係文員,我唔會日日去睇公司條例,咁都唔使做其他工作,最後只係想知道可否追討到個少量勤工費也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