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津貼
有一連續性合約僱員於年初七,他農曆年期間年初四因到過一間報導指有新冠病毒確診個案之食店用過膳, 故上班兩小時後僱員便要求提早落班自行去檢測站做檢測, 在收工更換衣服期間報稱扭傷腰, 當日僱員檢測後電話報稱因翌日早上8點左右才有檢測結果, 故當天暫不回公司上班。翌日第2天早上7點僱員致電來公司指報告未出...但因腰痛要休息一天。到第3天僱員沒有電話交代…亦沒有上班。而第4天為週日(固定有薪假期), 如僱員計埋週日假(合共4天唔返工), 而又能出示註冊跌打中醫收據証腰痛不適宜工作。這是否也代表要當是”有薪病假津貼”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