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左一年合約,試用期三個月,做左一個禮拜左右辭職,違約金仲多過一個月人工合唔合理
同公司簽左一年合約(合約上寫一年內離職公司可以追討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係一個月半月既糧)),合約上寫有三個月試用期,職位只係線上客服,入職時公司冇培訓只係大概教下點覆客,我做左一個禮拜左右就辭職,公司係我辭職後七日內都冇出番糧比我,仲堅持我辭職需要七日通知期即使我上網搵埋條僱傭條例寫明即時合約上表明離職需要七日通知期,但試用期首月可以唔需要七日通知期離職,我同公司講佢再唔出糧我會去勞工處追番,公司話佢會入紙追討七日通知期同埋違約金,請問呢個違約金既數字係咪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