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制-續約
合約制為1年(已過418),完約後需要再重新簽1年合約,而於第一張合約已經計算所有補償項目給僱員,請問:
1. 第二張合約的僱用日期是緊接於第一張合約完約日期,如果第一張合約已經計算所有補償項目,請問第二張合約是否已不屬於”連續性合約”?
2. 重新簽署第二張合約,法定假期首三個月為無薪法定假,是否合法?
3. 如果不屬於”連續性合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就不適用?
Thanks.
合約制為1年(已過418),完約後需要再重新簽1年合約,而於第一張合約已經計算所有補償項目給僱員,請問:
1. 第二張合約的僱用日期是緊接於第一張合約完約日期,如果第一張合約已經計算所有補償項目,請問第二張合約是否已不屬於”連續性合約”?
2. 重新簽署第二張合約,法定假期首三個月為無薪法定假,是否合法?
3. 如果不屬於”連續性合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就不適用?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