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合約制-續約

by Ms Chan @, Friday, March 19, 2021, 12:55 (1127 天前)

合約制為1年(已過418),完約後需要再重新簽1年合約,而於第一張合約已經計算所有補償項目給僱員,請問:

1. 第二張合約的僱用日期是緊接於第一張合約完約日期,如果第一張合約已經計算所有補償項目,請問第二張合約是否已不屬於”連續性合約”?
2. 重新簽署第二張合約,法定假期首三個月為無薪法定假,是否合法?
3. 如果不屬於”連續性合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就不適用?

Thanks.

合約制-續約

by rita @, Monday, March 22, 2021, 16:22 (1124 天前) @ Ms Chan

1 如 閣下是符合連續性合約條件,為同一僱主連續簽約,即按合約釐定雙方在完成後接續新合約,一般而言,有機會視為合約存有連續性(視乎合約內容及實際操作而定)。但是,如果第一份合約的到期日與第二份合約的僱用日期之間有被中斷,那就不視作為連續性合約。

2 一般而言,如受僱日期沒有中斷,那 閣下的年資不應被重新計算,那有關法定假期首三個月為無薪法定假,那就是不合法的。閣下 簽訂合約時需仔細留意裡面的續約日期,保障應有的法定權益。
建議 閣下在簽訂新合約前,仔細留意裡面的條文,根據《僱傭條例》,若員工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員工即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3 根據《僱傭條例第31R》, 僱員為同一個僱主按連續性合約服務滿5年或者以上,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者裁員而被解僱,可享有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就2003年一宗案例,僱主每18個月與僱員簽訂新合約,僱員工作多年後被僱主解僱,僱主以雙方每18個月簽訂新合約,合約是沒有連續性為由,拒絕支付長期服務金,最終僱員勝訴,可獲補償長期服務金。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