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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列明: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
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然而,由於根據現行法例復活節假期並非「法定假日」,而法例並無就「復活節假期」安排作有關規定,因此該假期的安排,應以僱員與僱主雙方協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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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