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LSH查詢。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 閣下的最後受僱人為3月27日,原則上僱主須於 4月3日或之前支付有關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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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