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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產假查詢

by Wayne @, Tuesday, April 06, 2021, 12:34 (1110 天前)

太太2月1日入職新公司,3月中發現懷孕,預產期是11月9日,如果計預產期才放產假,剛好超過40週,但若提前兩星期放則只有39週,請問這種情況如僱主許可,能酌情處理嗎?這樣會不會影響僱主申請產假薪酬發還?

有薪產假查詢

by Charlie @, Wednesday, April 07, 2021, 09:52 (1109 天前) @ Wayne

太太2月1日入職新公司,3月中發現懷孕,預產期是11月9日,如果計預產期才放產假,剛好超過40週,但若提前兩星期放則只有39週,請問這種情況如僱主許可,能酌情處理嗎?這樣會不會影響僱主申請產假薪酬發還?


按《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
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 連續 141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 4 星期。


至於產假的放取,按《僱傭條例》
•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 4 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 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 14 星期產假的打算。


產假薪酬方面,按《僱傭條例》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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