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裁員,最後工作日是3月31日,公司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及遣散費,遣散費年資計到4月30日,但年假薪金就年資計到3月31日,唔係應該一樣計到咩4月30日咩? 請問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謝謝。
代通知金、遣散費及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有各自的計算方法。
代通知金:
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就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如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不少於 1 個月。
如通知期以月為單位,計算方法:
「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 = 代通知金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為「終止合約的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
長期服務金: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 年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月薪僱員):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少於3個月: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x (受僱日數÷365)
12個月或以上: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