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想搵錯處而炒人,請問有咩方法自保?
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行為不當;
3.欺詐、不忠實;或
4.慣常疏忽職責。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僱員:
.生育保障: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有薪病假期間:僱主不可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向當局提供證據或資料:僱主不可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參加工會活動: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
.工傷期間: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