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通知期是否需要僱主允許?
公司和我簽署的合同上通知期是3個月,我已經找到下家公司,想要縮短通知期為一個半月,下家公司也願意幫我buy out。
我上週給hr發送了離職信,信中註明了last day日期,hr至今沒有回復郵件計算代通知期金額,並在電話裏說公司認為我需要呆滿通知期3個月(未給出明確理由)。
我仔細閱讀了僱傭合同和公司的employee handbook,裏面並沒有說縮短通知期的前提是僱主同意,請問僱主要求我呆滿3個月通知期是否是不合理的要求?如果hr遲遲拖延不回復,我的last day是否能夠生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