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S 的查詢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
一般而言,避免爭議是工傷病假最好「不要有間斷」,當然如會發生間斷*,僱員就醫時必須向第二個或以上的醫生表明診治是屬工傷,令兩邊的診治紀錄能夠連貫,只要該診治是治療工傷引致的同一病徵,原則上間斷的病假都應歸為工傷病假。相反,僱員診治時並無向醫生表明是診治工傷引致的病徵,則會存有爭議,並有機會被僱主當普通病假處理。
*假設間斷一日,如間斷過久則另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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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