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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年假

by pipi @, Wednesday, September 08, 2021, 15:05 (933 天前)

入職日 : 2017年6月26日
遞辭職信: 2021年2月20日
離職日 : 2021年8月25日

合約內容:

- 您的年假權利為 14 天,每個日曆年帶薪。年假必須在當年休完,不能結轉或累積到下一年。這將在服務 4 年後增加到 16.5 個工作日,在 9 年後增加到 22 個工作日。您第一年工作的年假權利將從工作之日起按比例分配到當前日曆年結束,並且可以在 3 個月後休。

- 您必須在辭職時提前 6 個月通知公司,但公司仍有權給您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如果通知未達到規定的期限,則代為支付。

- 未完成的年假不能用來代替通知,並且在通知期內不得休假。任何未結年假將在終止時兌現。

巳請假日數:
2017年06月26日-2017年12月31日: 3日
2018年06月26日-2018年12月31日: 1.5日
2019年01月01日-2019年06月25日: 5日
2019年06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 3日

問題:
1, 有簽署聲明"僱主已經與您結算了您的全部和最終工資。", 仍能否追討結欠的有薪年假?
2, 是不是按入職日起計算一年工作年?
3, 遞辭職信在第4個工作年, 而該年並没有請假, 是否全部14日都能換現金?
4, 第5年由2021年6月26日-8月25日有2個月, 是否能以16.5日按比例換現金? 若有小數能否進位?
5, 前僱主只支付16.5日, 請問還有多少日可以追討?

有薪年假

by 小丸子 @, Thursday, September 09, 2021, 21:23 (931 天前) @ pipi

答:
1. 僱傭合約內任何:  其意思似乎是使僱員喪失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的 任何權利或保障;或  抵觸《僱傭條例》任何條文 的條款(即使經僱傭雙方同意),均屬無效。

2. 入職日起即開始計算受僱期。

3.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

4.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 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 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年假薪 酬的計算方法見上文「年假薪酬」部分)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 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5. 不明白閣下的問題。補充資料:閣下簽署合約年假必須在當年休完,不能結轉或累積到下一年。但僱主有責任安排員工在該假期年清放年假。

有薪年假

by pipi @, Saturday, September 11, 2021, 02:23 (930 天前) @ 小丸子

延續問題:
2, 按合約,應該是用入職日起計一年還是用共同假期年去計算有薪年假?
3, 所以第4年(2020/6/26-2021/6/25)即使没有請假,最後也只能支付4天?
5, 僱主最後只支付16.5天的有薪年假,但比實際未用的有薪年假有差別,請問我還可以追討多少天?

2017/6/26-2018/6/25 公司有14日有薪年假,我只請了3日,餘下11日僱主說因合約不能累積所以不會支付
2018/6/26-2019/6/25 公司有14日有薪年假,我只請了6.5日,餘下7.5日僱主說因合約不能累積所以不會支付
2019/6/26-2020/6/25 公司有14日有薪年假,我只請了3日,餘下11日僱主說因合約不能累積所以不會支付
2020/6/26-2021/6/25 公司有14日有薪年假,没有請假,在2/20遞辭職信,在通知期不能請假,會以現金換假

*巳請假日數:*
2017年06月26日-2017年12月31日: 3日
2018年06月26日-2018年12月31日: 1.5日
2019年01月01日-2019年06月25日: 5日
2019年06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 3日

有薪年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September 11, 2021, 16:50 (930 天前) @ pipi

多謝 閣下查詢。

2,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未能有效判決是「職日起計」還是「共同年假」。這視乎 公司何日「截假」,建議向公司人事部查詢。
3, 閣下的情況,是具爭議性的。而較佳的做法是1)在提出辭職前先清假後才辭職或2)在提出辭職時主動向僱主協商有關年假的安排(另作新協議)。而事後才提出申索,就比較困難了。
5, 按《僱 傭 條 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而年假累積日數及年期,亦視乎公司制度、僱傭合約,或由勞資雙方協定同意,若參考過往追討有薪年假的案例,如合約沒列明年假不可累積、僱員又一直沒有使用年假,當出現糾紛或計算離職補償時,一般可追溯的有薪年假補償年期以6年為限。然而, 閣下的合約已列明年假不可累積,則另作別論了。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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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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