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
入職日 : 2017年6月26日
遞辭職信: 2021年2月20日
離職日 : 2021年8月25日
合約內容:
- 您的年假權利為 14 天,每個日曆年帶薪。年假必須在當年休完,不能結轉或累積到下一年。這將在服務 4 年後增加到 16.5 個工作日,在 9 年後增加到 22 個工作日。您第一年工作的年假權利將從工作之日起按比例分配到當前日曆年結束,並且可以在 3 個月後休。
- 您必須在辭職時提前 6 個月通知公司,但公司仍有權給您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如果通知未達到規定的期限,則代為支付。
- 未完成的年假不能用來代替通知,並且在通知期內不得休假。任何未結年假將在終止時兌現。
巳請假日數:
2017年06月26日-2017年12月31日: 3日
2018年06月26日-2018年12月31日: 1.5日
2019年01月01日-2019年06月25日: 5日
2019年06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 3日
問題:
1, 有簽署聲明"僱主已經與您結算了您的全部和最終工資。", 仍能否追討結欠的有薪年假?
2, 是不是按入職日起計算一年工作年?
3, 遞辭職信在第4個工作年, 而該年並没有請假, 是否全部14日都能換現金?
4, 第5年由2021年6月26日-8月25日有2個月, 是否能以16.5日按比例換現金? 若有小數能否進位?
5, 前僱主只支付16.5日, 請問還有多少日可以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