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的七天內支付工資。 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理由短付或遲付工資,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 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僱主亦須就欠薪支付利息。
建議閣下用書面記錄方式例如電郵、whatsapp等向人事部查詢作為追薪證據嗎,並訂立支付薪金限期,如人事部不採取積極措施,建議閣下向勞工處尋求協助。
僱員可向公司所在區域的勞資關係科求助,如一直未能解決問題,僱員更可選擇告上法庭。如果僱員超過1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根據《僱傭條例》,即老闆已拖足一個月糧,僱員可當其僱傭合約已經被僱主終止。此時,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未獲發工資之餘,還有解僱的代通知金及其他賠償,如已做滿5年更可獲長期服務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