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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問題

by T W @, Saturday, February 15, 2014, 00:19 (3695 天前)

公司2月6日出了張termination letter, 裡面寫著"This letter is to terminate our contract with immediate effect. As our contract states a 2 months, we would like to ask you to work with us until February28th, all the benefits and salary will be given to you until April 6th, 2014."
那時老闆跟我都互相簽署了。
現在老闆要我留至4月6日, 如我不接受, 就不會發那兩個月的代通知金。
請問他這樣做是合法嗎?
謝謝

代通知金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February 17, 2014, 15:42 (3692 天前) @ T W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因此如閣下被公司解僱時,公司沒有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屬違法。所以如果公司與閣下之前簽署的協議中,已支付了通知期,而以通知期的工資要脅閣下,閣下是有權拒絕的,所欠的工資是為欠薪。但是閣下的情況比例複雜,首先要視乎公司與閣下之前簽署的協議是什麼,是什麼時間被解僱,是否已經給予了通知期給閣下?另外閣下提供的解僱信中,提及離職日至4月6日的期間是否等如通知期呢?因此本會希望閣下與我們作進一步聯絡,令我們了解事件細節,方能有效協助閣下解決問題。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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