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剩餘年假計算方法
本人是2007年5月21日入職的, 每月月薪9600元, 年終花紅7000元, 有薪年假首3年7天, 之後每年遞增一天, 所以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的年度有12日年假 (已放3.5日年假, 尚餘8.5日年假未放), 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有13日年假。公司政策是第一年不能申請年假, 第二年可申請第一年的年假, 不可以預支年假, 亦不可以累積年假。
本人計劃今年3月6日遞辭職信, 4月9日離職, 4月8日為最後一天上班 (合約列明需一個月通知期)。關於剩餘年假計算方法有以下疑問 :
(1) 公司是否沒有權要求我於離職前放剩餘的年假? 是否必須以薪金補償我未放之年假?
(2) 法例規定7日內必須發放薪金, 公司一般是月頭發放上一個月的薪金, 3月份及4月份按比例計算的薪金, 是否可以合計後一次過發放? 公司最遲應何時發放薪金給本人? 是否以離職日後計7日內即4月15日前? 7日的規定包括休息日,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嗎?
(3) 剩餘年假是否 8.5日, 加本年度(未完) 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即323/365 x 13 = 11.5日, 共20日嗎? 抑或只計算上年度的8.5日? 公司是否可以忽略小數只計算整數?
(4) 年假的補償金, 是否以每日年假按 9600 x 12 / 365 = $315.6 計算? 年終花紅是否不會計算在內 (過往3年的花紅都是$7000)? 公司是否可以忽略小數只計算整數?
以上會否有任何相關法例及條文支持? 期望回覆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