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休制,辭職後最後星期的上班工時
合約是每星期一至日上班共四十小時,每天八小時,輪休。
假如二月十四日交辭職信,表明三月十四日星期五為 last day ,
但僱主於三月八日通知,三月十日至三月十四日(星期一至五)每天要上班八小時,
請問對僱員來說,有否超時工作?
合約是每星期一至日上班共四十小時,每天八小時,輪休。
假如二月十四日交辭職信,表明三月十四日星期五為 last day ,
但僱主於三月八日通知,三月十日至三月十四日(星期一至五)每天要上班八小時,
請問對僱員來說,有否超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