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勞資其中一方如需終止僱傭合約,重點是對方確認收到信息,《僱傭條例》沒有硬性規定辭職要用書面/口頭形式,以及通知日要避開勞工假/休息日或公眾假期等。只規定其中一方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即是說,如果僱員辭職,是需要通知直屬上司或相關處理公司人力資源的部門,並確認他們收到辭職要求(按照每個工作環境,可以有所不同)。就 閣下個案而言,3月7日正式入職,如“有試用期”的話,則 閣下處於試用期內的首個月,如選擇3月31日為最後工作日,按法例終止僱傭合約是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只須即日通知上司或僱主,簡單來說 閣下要在3月31日通知僱主,而非4月1日。除非 閣下選擇的最後工作日不是3月31日,則另作別論。
當然,如 閣下以電郵(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我們建議 閣下要再以電話方式確認上司/僱主收到,並理順工作交接,避免爭議及維持良好的僱傭關係。而這裏 閣下亦要留意“無試用期”問題,根據<<僱傭條例>>,無試用期的話,如合約若無明確規定通知期,則通知期不少於一個月;相反,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