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定義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則除外)
自《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包括年假、法定假日(勞工假)薪酬,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相關計算例子,請參閱: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 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 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 已支付的款項。
法例已清楚說明法定假日、年假薪酬的計算方法(上文第2段),假設 閣下過往的假日薪酬只是以底薪計算,則僱員有權向僱主追討上述假日薪酬的差額。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