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就 閣下的提問,需細閱合約條款方能準確解答。
《僱傭條例》並無規定開工前辭職的處理方式,而僱傭合約又沒有寫明生效日,則生效日是以僱員正式入職日為準! 而非合約簽署日,此狀況下則不需賠償。因為《僱傭條例》中,亦有在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僱傭雙方可即時通知另一方終止僱傭合約。
當然,亦有一些合約訂明正式生效日是合約簽署日,如屬此狀況,則 閣下有機會需要按合約條款作出賠償,稱為毀約賠償。所以,請告知 閣下的合約簽署日時是否經已生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