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2B)款:女性僱員根據第12條有權享有的產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由1987年第55號第2條增補)
《僱傭條例》第14條「產假薪酬」(5)款:任何女性僱員,如事先未得僱主准許而在根據第12(2)(a)條放產假期間,為另一僱主工作,即喪失獲得該段期間產假薪酬的權利。 (由1997年第73號第6條修訂)
閣下4月1申請離職,假設通知期為一個月,至5月2日終止僱傭關係。則5月3或以後期間,前僱主已無須向給予閣下有薪產假及支付產假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