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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一個月待通知期間,可否放產假

by longlong @, Wednesday, March 13, 2019, 10:24 (1843 天前)

假如我預產期是5月3,我4月1申請離職,在這一個月待通知期間,請問可否放產假?然後需要在產假後再補回那餘下的待通知日數嗎?

離職一個月待通知期間,可否放產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16, 2019, 16:58 (1840 天前) @ longlong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2B)款:女性僱員根據第12條有權享有的產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由1987年第55號第2條增補)

《僱傭條例》第14條「產假薪酬」(5)款:任何女性僱員,如事先未得僱主准許而在根據第12(2)(a)條放產假期間,為另一僱主工作,即喪失獲得該段期間產假薪酬的權利。 (由1997年第73號第6條修訂)

閣下4月1申請離職,假設通知期為一個月,至5月2日終止僱傭關係。則5月3或以後期間,前僱主已無須向給予閣下有薪產假及支付產假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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