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nie , 發表於: 週二, 三月 19, 2019, 15:57 (1827天前)
想請問如果辭職需要2個月通知,如我在3月29日遞交辭職信,最後上班日期是否應為5月28日?
另外,勞工法例是否有列明,遞交辭職信是否還可以申請年假?如每年有15日年假, 3月辭職時已用了8天,是否還可以申請餘下7天年假?
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五, 三月 22, 2019, 14:43 (1824天前) @ Danie
多謝 閣下查詢。 假設 閣下2019年3月29日遞信辭職,合約規定通知期為兩個月,即最後工作天為5月28日是準確的。而在通知期內放取休息日、法定假日、病假等並無影響,毋須延長通知期。 當然,僱員亦有權在通知期內放取有薪年假*,雖然法例指有薪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但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