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小姐 , 發表於: 週二, 三月 19, 2019, 16:12 (1827天前)
同事確診有長期病患,需要定期請假返醫院覆診,公司的病假條例是一天病假也可以全薪,但如果醫院只可以發到診紙而沒有病假紙,如按勞例,同事覆診當天是否可以當病假計算?公司可否不當病假而當同事放有薪假期?
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二, 三月 26, 2019, 15:12 (1820天前) @ 陳小姐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下列情況下,僱員將喪失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 病假少於連續四天或以上。 2. 沒有香港註冊西醫/中醫/牙醫發出的病假紙* 3. 不聽從醫生指導。 4. 因該次疾病或受傷已獲得<<僱員補償條例>>補償。 5. 病假適逢有薪假日。 *醫生證明書(病假紙)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閣下同事只獲發「到診紙」,「到診紙」只證明曾經到診,並非醫生證明僱員患病不適宜工作,按法例不能作為申領「有薪病假或病假」的證明書。當然, 貴公司的員工福利政策優於法例,接納到診紙作為證明亦是可以的,但這並非法例要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