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病假與休息日、年假是分屬不同的法定權益,而病假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獲得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假若上司或僱主未得僱員同意,單方面將病假與年假重叠,即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是無效兼違法。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