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假若入職時或工作期間,僱傭雙方均未就「不能在某區做同一職業」達成協定(合約),是無效的,因為僱主不可單方面於僱員離職時增設限制性或懲罰性條款。
相反,僱傭雙方曾達成協定或合約有相關條款,要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則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