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扣除星期六日薪金
我由2019年4月29工作至5月10日
月薪制, $10000人工, 試用期三個月
由於工作時間橫跨了2個月, 公司於5月頭先行支付了4月份的人工, 計法如下:
$10000/30*2=$666.67
其後我於5月10日提出辭職並即日last day
最後公司支付給我的薪金如下:
$10000/31*(10-3)=$2258.06451613
即扣減一天勞動節及星期六日兩天, 我知道勞工法例有列明工作首三個月內可以扣減法定假期的薪金
但月薪除31日不是代表休息日也有人工嗎?
另外公司表示曾口頭表明試用期內辭職是會扣減星期六日薪金, 而我也同意了, 但我對此完全沒印象
加上本人曾致電過勞工處熱線, 有客服向我解釋說公司這樣支付薪金是不合理, 即使我真的同意了, 甚至合約上列明了, 這條例也是沒有效力的
然後本人向公司反映後, 公司只表示當初我是同意了這條款的, 所以不能追討
而我舉出的例子是: 假如我由1日上班至30日, 並於30日辭職, 理應獲得全數月薪; 然而若據公司說法, 因仍算不足一個月, 仍需扣減星期六日人工, 即使全勤, 所獲的薪金也完全不是合約所列明的數字(公司表示需上班至第二個的第一日, 上個月才能獲得完整薪金)
請問實際上我是否有權及合情合理地追回該兩天人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