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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請病假

by J @, Thursday, May 23, 2019, 02:58 (1799 天前)

你好。本人在5月11日交辭職信,最後工作日為6月10日
但在5月15日不幸發生意外需住院,醫生病假紙剛好為5月15日到6月10日
請問這個情況公司需要發4/5的月薪工資給我嗎?
我在這間公司工作了3年半 從來沒有接受過有薪病假 因為未曾聽說過公司有病假的福利
做滿一年 每月有兩天病假是勞工法假嗎?
如是,我3年半內沒有接受過病假福利的話 有天累積病假嗎?

謝謝解答,感激不盡。

辭職後請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ne 15, 2019, 11:35 (1776 天前) @ J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 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見下文「有薪病假的類別」部分);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如閣下已任職三年半,應可累積病假日數為120 天,如閣下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即能獲取疾病津貼。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 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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